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9日,集团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城市广场项目交由集团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总造价暂估人民币3.5亿元(实际以结算造价为准)。同时,置业公司聘请了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开展监理工作。2011年11月14日,置业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函,通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接到通知后,集团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2015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11月29日,集团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结算数额为4.9亿元,置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发函要求集团公司补充结算材料,集团公司回函表示其已经完成结算工作,迟迟未予结算系因置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工作拖延。后集团公司起诉置业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集团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双方争议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12月10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工程争议部分造价为:确定项2.3亿元,不确定项为1100万元,其中有部分争议为签字不完整的签证单涉及的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涉及诸多需要签字确认的文件,如本案中涉及的签证单以及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甚至结算文件。虽然工作人员签字的效力与加盖公章的效力存在差距,但工程的施工过程复杂,经常会遇到来不及加盖公章、不需要加盖公章或者故意不加盖公章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会由工作人员签字来确认某些事项。如果不涉及诉讼程序,双方均认可签字的效力就不会产生争议,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工作人员签字的效力就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上并没有细致具体的规定确定签字效力,法院一般会根据代理的法律规定,结合签字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签字确认的具体内容,缺失盖章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考虑签字的效力。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签字不完整的问题,置业公司主张签证单上的人员签字应当齐全,才符合置业公司内部确认签证单的流程,但法院认为,公司内部流程不能直接约束其他主体,不能仅因流程未走完就不认可已经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内容,尤其是在独立的第三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经签字确认的情况下。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签字不完整的签证单涉及的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案涉签证单共计56份,其中30份为签字完整的签证单,其余26份签证单签章不完整,涉及费用共计259953元,该26份签证单上均有工程监理签字,其中25份签证单,置业公司的现场代表和总工办已签字确认,缺少分管领导签字;另外一份签证单中置业公司总工办和分管领导已签字并加盖置业公司工程部印章,但缺少现场代表签字。一审法院认为该26份签证单签章不完整,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后集团公司就该事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签证单已经全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虽缺少置业公司相关人员的完整签字,但至少有两名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签证单载明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置业公司内部报签手续不应由集团公司履行,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26份签证单上的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双方按约定对案涉工程量的确认。故系争签证单所涉259953元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原审判决对此节事实未作认定,确有不当,应予更正。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