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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工业、商业和民用建筑防水、防腐、保温产品生产、设计、研究、销售、施工、管理等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协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奉献。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不断提升协会吸引力、影响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党建

第七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省工商联所属协会党委。

第八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十一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实现健康成长。

(二)提供服务。

加强对防水防腐保温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收集、积累安徽省及国内外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技术资料及信息,编辑出版专题信息资料和内部刊物;发布行业动态,提出发展建议,参与行业标准和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助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组织开展投融资管理、工程招投标、新品研发推广、技术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举办各类经贸活动,促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与全国及各地区有关防水防腐协会及技术研究院校(所)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合作;引导和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维护权益。畅通渠道,根据理事单位要求,代表防水防腐保温行业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解决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及理事单位的相关问题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省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完成省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同时是工商联会员,享受工商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本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设置入会门槛。

(一)单位会员主要指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民营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民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简介、个人简历等);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按本会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省工商联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指导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本会1/5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需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需经到会会员 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需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有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与会员大会签名册一并永久保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1人。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决定法定代表人变更;

(十一)决定住所变更;

(十二)决定注册资金变更;

(十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五)制定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应当对所有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与出席理事的签名册一并永久保存。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三)协会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的各项议题、文件、资料的审核;

(五)决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六)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七)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第三十五条 会议研究表决性的议题,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全体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要活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可以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权利。

第四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五十五条本会不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放任何形式的成立证书,也不得允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

第五十六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七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九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包括《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活动准则

第六十四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列事项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一)召开换届会议,包括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换届方案等;

(二)召开会议拟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召开会议修改章程;

(四)召开会议拟变更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

(五)召开会议拟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所属机构;

(六)举办或承办重要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七)开展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涉及民族宗教活动;

(八)申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九)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十)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十一)其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应当报批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诉讼活动的;

(五)理事以上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本会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应当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起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本会开展活动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第六十九条本会开展活动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七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条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八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