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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是由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本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不断提升本会吸引力、影响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所属商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党建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协会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领。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二)提供服务。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收集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动态,提出发展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三)合作交流。举办各类经贸活动,促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发展化国家战略;引导和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维护权益。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省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完成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设置入会门槛。

(一)单位会员主要指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民营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民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从事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合法组织及个人;

(四)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简介、个人简历等);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工商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省工商联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及关联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省工商联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工商联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省工商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会长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会长会须有半数以上会长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三)协会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的各项议题、文件、资料的审核;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   9名,副会长11-2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省工商联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五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省工商联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21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