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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达成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
作者:秘书处    日期:2024-12-16    阅读:28

基本情况

2018年,发包方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项目发包给集团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成本单价固定,合同暂定价为4亿元。合同签订后,集团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疫情防控等因素导致工期有所延误。2020年12月10日,房地产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集团公司进行某小区项目的竣工验收,签订《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记录表显示工程验收合格。2022年6月,房地产公司副总、项目负责人等与集团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召开结算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显示双方认可最终结算金额为5亿元,但需集团公司补齐结算文件,由房地产公司上级公司审批后通过。房地产公司副总、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签署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纪要确定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集团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结算,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结算资料,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能够作为结算资料,是否还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会议纪要明确载明房地产公司与集团公司就结算无争议金额共计4.6亿元已达成一致意见,此部分无争议金额房地产公司予以确权,同时房地产公司在4.6亿元基础上就集团公司的8000万元诉求中另行予以3500万元补偿,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5亿元。从上述内容来看,双方已对结算金额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不认可上述金额,认为存在重复计算、计算错误等问题,但未提供证据。其次,会议纪要签订人员包括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等人,房地产公司也确认签订人员为其公司人员,且从双方提交的内部审批单、会签单等材料中也可以反映出上述签字人员为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有结算文件的签字审批权,因此签署会议纪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能够代表房地产公司对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予以确认。在双方已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会议纪要盖章问题,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结算生效条件的情况下,会议纪要没有加盖公章不能否定结算协议对房地产公司发生效力,因此会议纪要具有结算协议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双方在诉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中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的内容确定工程价款,而不应再另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此规定既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了结算协议再进行诉讼时,少有会推翻结算协议的案例,基本上都与本案类似,即对于结算协议的签订形式、双方签订的某些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产生争议,此时就需要对文件的内容、签字的人员等具体事项进行核查,以确定签字人员是否有权、文件内容是否能够清晰反映双方对于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如果能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就不会再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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