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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实施装配式建筑
作者:秘书处    日期:2025-05-13    阅读:7

为推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通知表示,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其他投资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依据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安徽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或《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对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进行,同一个项目应选择同一种评价标准。

通知明确,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除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以外,其他区域的新建建筑;七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单体建筑;工业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等,装配率可按不低于30%实施。三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项目中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门卫房等)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因技术条件、建筑功能等特殊的单体建筑降低装配率或不适合装配式建造的,应经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按规定程序确认。

此外,项目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本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指标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实装配式建筑指标,对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强化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加强进场、安装、灌浆、检测、验收等关键节点、关键工序以及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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